| 时间:2026-09-21 09:28:04 |
| 回复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您好!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热用户申请整个采暖期暂停用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关闭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连续多个采暖期暂停用热的,热用户不需要逐年申请。采暖期前热用户申请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三十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实现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开启入户阀门;未实现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安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供热开始后住宅热用户申请恢复用热,对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申请人交纳本采暖期热费后,供热单位应当对其恢复供热。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暂停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用户符合办理空置房条件的无需缴纳手续费,具体空置房申报流程可联系供热企业进行咨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