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介
发布时间:2024-04-01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正式揭牌成立,加挂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主要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维护、供水节水污水处理、民心河河道管理、城区防汛和供热燃气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导其他县(市、区)县城的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日常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临时出境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对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及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
(五)市容监督科。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规划并监督落实;组织督导市容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牵头组织城市景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各区洗车场、城市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指导火车站地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六)环卫监督科。拟订城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区环卫作业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垃圾、医疗废弃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参与城区新建项目环卫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各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七)市政管理科。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日常维护作业标准;负责编制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设施的改造、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心河河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移交工作。指导科技交流和科技推广应用工作。
(八)执法管理科。拟订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负责拟订城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并督导实施,负责城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区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及跨区域执法活动;负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监督检查和考评;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风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
(九)内部审计科。负责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监督市本级城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等相关工作。
(十)供热燃气科。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供热、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工作,指导燃气、供热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城市供水用水科。负责主城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协调主城区相关设施养护维修等工作;负责主城区公共供水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计划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监测工作。
(十二)县城指导科。指导、检查、考核县(市、区)城镇(县城城建界以内)容貌整治、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护、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投诉受理与督查科。负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政务督查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负责公开电话、群众投诉和市容考评发现及市领导批示的问题落实情况督查;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十四)数字信息科。拟订智慧城管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智慧城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以及与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负责城管信息的分析处理。
(十五)宣传科。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城管新媒体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宣传队伍建设、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市政道路、城市供水、市政排水和照明施工中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城区防汛办公室。负责城区防汛工作,开展城区防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编制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检查,负责发布城区汛情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工作;承担市城区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八)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十九)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