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04-22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7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后,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以修正形式修改的《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涉及条文数量已经超过原法规条文数量的40%,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新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将该《条例》由修正形式转为修订形式。8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该《条例》转为修订形式。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该《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2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12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够准确,有扩大管理范围之嫌。法制委员会建议,表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同时,在附则中增设第四十五条,对参照适用的范围作出补充性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多措并举筹集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条中增加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等内容;在第十一条中增加完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预算评估机制等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按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的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五条中分别对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以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依法作出具体规范。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规范施工行为、减少施工影响,应当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一步作出明确规范。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十八条就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通盘考虑、统筹规划,更为规范、合理地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桥下空间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等内容。
六、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相关内容;在第二十四条中就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作出补充规定;在第二十五条中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在第二十八条中就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七、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重复、不一致的条款。同时,鉴于《条例(修订草案)》规范的禁止行为较多,建议增设第四十二条,具体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责任部分参照上位法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精简,并根据修改形式的变化修改了条例的实施时间。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编辑|张晶晶
初审|韩怡然
终审|傅亚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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